复婚后婚前财产要怎么进行分割, 再婚是指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主动要求恢复夫妻关系,说明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或者当初离婚只是一时冲动,或者离婚的原因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
我国《早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婚后所有财产默认为双方的公共财产。但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引用人注意:此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部分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婚前财产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产归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在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婚前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如果产权是婚前取得的,但财产是婚后实际占有的,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接受遗产,婚后遗产分割。虽然遗产实际上是婚后取得的,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已经取得,故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有价值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在一定期限内由夫妻共同使用、管理、经营,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收入共同制原则,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理论,有超越司法解释管辖的嫌疑。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不采用这种做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或灭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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