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瘦肉精到毒胶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最新数据。仅今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刑事案件688件,比2011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增长近70%;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30起,接近2011年全年水平。
再往前追溯,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05件,是2010年的2.75倍;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67件,是2010年的2.16倍。
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问题奶粉,再到甲醛、毒胶囊,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数量持续大幅增加,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隐蔽性越来越强。不少市民甚至感叹:该用什么药、吃什么食物才安全?
严厉打击,加大整治力度
案件大幅增加是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一个非常显着的特点。为何上升趋势如此之快?难道犯罪分子有更多的犯罪机会吗?其实不能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副庭长苗友水认为,案件数量激增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机关近年来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加大破案力度,查获多个制假窝点,抓获更多犯罪嫌疑人,将更多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也随之增多。苗又水说道。
今年年初,公安部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制售瘦肉精、地沟油犯罪、严厉打击贩卖病死猪犯罪、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猪犯罪三大专项行动。制售假药成效显着。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对24个特大制售假药犯罪网络开展统一行动,捣毁制售假药窝点1100多个,涉案金额侦破案件11.6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
司法机关扎实推进整治行动,破获多起大案要案,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因此,法院办理的案件数量呈现绝对上升趋势。总体来看,病例数正在迅速上升,但增长仍将持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修改法律降低定罪门槛
除了加大整治力度外,立法机关还修改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重要原因。
苗友水介绍,这些修改集中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两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降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门槛。过去不构成犯罪只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现在已经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过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才构成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这一条件。只要发现生产、销售的对象是假药,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应将其视为犯罪行为。这样,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就会移送司法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改变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第二级量刑标准。以往,此类案件必须造成严重伤害,才能升级为二级。由于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很多案件不能作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处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只能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论处。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部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定罪,犯罪数量将会增加。苗友水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案件上升趋势短期内不会停止。不管压力有多大,我们一定会严格依法办事,做好这方面的案件审理工作。
深挖幕后严查监管渎职将有司法解释
日前,深圳市公明海发酱料厂生产假冒酱油、醋、料酒等调味品的案件审查结束。检察院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市场监管人员宋某等5人立案侦查,并批准其中3人。此案成为广东省首例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逮捕的案件。
苗友水坦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往往涉及监管人员渎职,这是此类案件的一大特点。如果深入挖掘,通常可以揭露其背后的不法行为。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但没有得到查处,包括相关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这对于整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目前,这一问题已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设了食品监管失职罪。
事实证明,许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因监管部门的失职或隐瞒而被掩盖。对此,司法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苗友水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规范犯罪的量刑。严肃处理失职犯罪,解决群众反映的失职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问题。
(本报通讯员徐建锋本报记者王一银)
(光明日报王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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