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不低于15元, 会议指出,去年8月以来,全国5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同时,却出现了较大的收支缺口。因此,
会议提出,部署建立同步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会议确认,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本,由政府补贴和服务收费予以补偿。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政府按计划全额安排,人员费用由政府补贴。
2010年,政府按照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增加。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收费增加部分由医保支付。
实施政府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全额安排。会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其诊疗科目、床位数、人员和设备应与功能定位相适应。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实行以竞争上岗和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原则,确保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会议还提出,要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贴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支持。会议还关注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贴。
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实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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