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精神药品管理, 最近,一些国家出现了滥用4-甲基甲卡西酮的现象。为防止该品种被滥用传入中国并引发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2010年8月2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
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丙酮被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丙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
中国尚未批准4-甲基甲卡西酮作为药物上市。经检索中国药物滥用监测系统,未发现滥用4-甲基甲卡西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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